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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答辩状

2009-01-04 14:59:21 来源:卞恒亮律师


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卞恒亮,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唐某某。

受被上诉人委托,卞恒亮律师代被上诉人肖某某答辩,认为一审(2008)浦民二初第×××号民事判决应予维持。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上诉人认为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上诉人之夫陈某某所打的借条是确认其之前2年多时间借到被上诉人的×××元,在婚姻存续期间,上诉人之夫陈胜某某和上诉人将该借款用于买×××从事家庭运输经营,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和上诉人之夫陈某某是适格的原审共同被告。

2、被上诉人持有直接、明确的借据,本案不属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 2008年1月13上诉人之夫陈某某和上诉人通过女儿陈某某约见被上诉人,当面确认该×××元的借条,没有异议,且上诉人之夫陈胜某某和上诉人没有在一年法定期间内依法行使撤销权。

3、本案案由为借款纠纷类的民事案件,是上诉人之夫陈某某和上诉人违反诚信原则,没有将卖×款偿还借款,无证据证明上诉人之夫陈某某从借款直到打借条时就根本不想偿还该借款,且被上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涉及犯罪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本案按经济纠纷类民事案件审理合法

二、上诉人认为的“原审程序不合法”,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本案原审受理后,上诉人和其夫陈胜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上诉人代其夫陈某某接收传票,陈某某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没有到庭应诉,上诉人代其夫接收民事判决书,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律有关送达的立法精神,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上诉人直到起诉时联系不上陈某某,至于陈某某是否真正“离家失踪”,被上诉人不得而知,且没有证明义务,上诉人在原审开庭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某某在上诉人代其接收传票前确已“离家失踪”。作为共同债务人,上诉人及陈某某存在共同的诉讼利益,上诉人已依法委托代理人应诉并上诉,原审法院没有剥夺陈某某的应诉和上诉权。

综上,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卞恒亮律师

O O 八 年 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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